尽管宋朝在中国历代王朝中对法治和法律教育的关心最高, 但是宋王朝对待当时开始出现的讼师和讼学的态度是否定的。与宋王朝的态度相反, 现代学者的评价则是很肯定的, 这是因为, 讼师是为了维护个人权利, 这就有了明显的法律意识。但是现代学者这种肯定评价, 好象对一个历史事实置之不理, 就是, 在宋代, 讼师结果最终也没有得到合法的承认。即使在宋代社会, 人们对于法律的关心度很高, 我们也不能断定说宋代人的法律和权利意识是和近代人的一样。 笔者认为, 讼师是中国传统官僚制度的产物, 因而不应该将讼师与近代的律师等同地看待。本文将尽可能地发掘讼师的肯定的方面, 而且对其发展性及局限方面也进行深入分析。由于目前没有宋代讼师亲身传世的资料, 本文主要援引的是「名公书判淸明集」「懲惡門」中关于讼师的一些判词。「懲惡門」如其题目暗示, 里面的判词对讼师的态度是非常否定的。作为精通理学的宋代士大夫, 即使他们通过科举对法律也进行了习读, 但是, 他们对讼师的判词所采取的基准, 与其说是依据法治主义, 不如说是依据宋代社会的身份主义。胡石壁的对讼师劉濤的一道判词是很有意义的, 从这个判词中我们发现讼师的正义性等方面。当然, 胡石壁从他的身份主义观点出发, 对讼师的正义性置之不理。另一个士大夫地方官吳雨巖的判词也提示了讼师的正义性。吳雨巖一面处罚了讼师, 一面也不得不肯定讼师的贡献。吳雨巖所认为的讼师的贡献是, 讼师是为了那些遭受权贵欺压的良民申冤, 是替良民打官司的。方秋崖的判词为我们提供了讼师正义性的具体事例。但是, 宋代的地方官好象认为, 与其努力实现讼师的正义性, 不如阻拦讼师的教唆词讼。 虽然宋代法律教育达到了历史最大规模和最高水平, 可是宋代士大夫却不认为讼师是法律问题的专家。宋代士大夫这样的王法主义是讼师未自立的一个重要原因。宋代健讼的主要原因是, 当时社会经济规模划时代的发达, 然而司法制度却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讼师的出现是一个社会发展需要的自然结果, 但是士大夫的王法主义不能容忍他们的合法化。本文通过朱子,胡致堂, 楊侃的例子分析了士大夫的王法主义。 士大夫的身份主义和王法主义是之后明清时代讼师发展趋向的主要决定原因。别的主要原因是来自于讼师自身。讼师也与政府的禁止政策相妥协, 并接受着儒教的无讼理念, 对自己的劣等身份自愧着, 顺应着法家的法治主义。
序言
1. 지방관의 訟師觀
2. 訟師의 正義
3. 송대의 法과 訟師의 향방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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