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학술저널

獬豸考

  • 동양사학회
  • 동양사학연구
  • 제61집
  • 1998.01
    1 - 28 (28 pages)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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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若以律令制爲中心, 大體上可以劃分爲律令制以前和律令制以後兩個時期. 本稿將通過興其他文明的相互比較, 而考察神判的消失`(以下略爲神判下在). 所謂`神判下在`問題歷來深得中國法史學界的關注. 嚴格地說, 神判下在的時期只應局限在律令制實行以後的時期. 筆者認爲, `法`的原義所提示給我們的是以獬豸爲象徵的`神判的存在`.《墨子》中出現的`羊神判`也可以說是這種神判的遺影. 而自律令制開始形成的春秋戰時以後, 神判不再以可法的形式存在, 作爲神判象徵的獬豸 也改變爲律令行政的象徵. 春秋戰國以後的這種變化, 或許可以上遡到殷周革命時期. 如杲說殷代的生活是以神爲中心展開的, 那麽, 周代的生活則是以人爲中心而展開的. 殷代含有獬 豸之義的法官--`御廌`, 到了周代被`御事`, `可寇`等新的法官名稱所代替. 這就是這種法制史變化的標志. 尤其引人注目的是, 一直沿續到唐律的`五聽訟法`, 正是區別殷代興周代的, 以人爲中心的律令制判訣的重要標志. 律令制正是基于《周禮》這種世俗合理主義精神而形成的,《說文》《論衡》中的獬豸論也是這種世俗合理主義精神的反映. 律令制下的獬豸, 正如王充所說是一種`神事助政`的律令行政的補助手段,體現獬豸這種性質變化的是始皇秦始皇獬豸冠的出現. 曾經作爲法之象徵的獬豸, 在律令制下却以獬豸冠和獬豸服的形熊裝飾法官 的官服, 也因此而喪失了其作爲判的原本意義. 而以獬豸爲模型製作的獬豸冠的形熊及其着戴標準, 也因時代和情況的不同而被混淆, 這也是獬豸性質變化的一種反映. 首先, 中國最初的律令制國家秦朝, 着戴獬豸冠的執法官是充富皇帝在右擘的侍御史. 這個事實說明象徵神判的獬豸巳經改變爲象徵行政的獬豸. 如果說神判的本質意義在於祈問神意, 求得人類所弄不淸的眞實, 而去判決原告興被告之間的對立, 那麽, 獬豸興侍御史以相提幷論的情況則說明代辯神意的獬豸巳淪爲行政的補助者. 代表神判的神獸--獬豸的這種身份變化, 使我們確認, 中國法的本質不在於作爲司法的法的發現, 而在於作爲行政的法的執行. 就是說, 律令制下的法, 幷不是法廷上法官的帶有法律性質的宣言, 法官的義務也只是執行和監督所謂聖人巳制定好的法律而巳. 獬豸冠的形熊, 尤其是獬豸角, 也從一角變爲两角, 這種因時代和情況的不同而産生的變化, 事實上影響和傊傷了神判神獸的形象, 也體現了作爲行政補佐官的中國法官--侍御史的位置. 如上所述, 律令制下的獬豸逐漸喪失了神判原來的神聖性而開始變成王充獬豸論所說的`神事助政`的獬豸. `判決公平, 獬豸現于朝廷`, 這種圍繞着獬豸所出現的新的傳說是`天人感應神學目的論`以及`圖讖`思想的反映, 也是爲讓獬豸擔當`神事助政`的 這時期的的律令制的産物. 本稿考察了律令制下獬豸性質變化的意義以及律令制下中國世俗的合理主義的神判觀念. 硏究中國的神判問題, 本稿只不過是一個嘗試, 神判消失和律令形成的根本的歷史的原因是什麽? 這將是以後我們硏究的課題.

序言

Ⅰ. 法의 起源

Ⅱ. 殷周革命과 獬豸

Ⅲ. 律令制와 獬豸

Ⅳ. 獬豸冠의 制定

結語

중문초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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