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法律把涉及财产的犯罪称谓犯赃. 歷代法律对犯赃均以赃物的数量与价值作为定罪 的依据, 即所谓“计赃論罪”. 由于犯赃性质、手段和后果的不同, 对赃罪的惩罚亦轻重不等. 唐律中 把“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 受所监监及坐赃”1)确定为“六赃”之后, 使几种主要财产方面的犯罪集 中于一体, 相互比照, 重点打击. 这是古代立法上的一种创新.
一. 賍罪正名和刑罚标准的变化
二. 约“六賍” 为罪范围的扩大
三. 以脏致罪的启脏原则
四. 估脏标准和平脏原则
五. 绢价变动与计賍标准调整
六. 以钱定罪与多种货币比值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