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论文得出以下核心結論:笔者认爲“與”不是虛詞,“與”絶非功能成分,而是意義成分,因此不能把“與”的功能视爲介詞和連詞。学者们至今将之归纳出了介詞和連詞的几種功能,其实這些功能是“與”前后實詞成分的意思和上下文表达的具體意思。如果把“與”看做是一種功能成分的话,“與”根本就不能表达学者們所提出的各種语法解释。“與”的全部意思都属于動詞,具有共同的意思。個別语法解释的不同是因前后詞義和“與”的意思結合造成的。所以“與+○”是“謂賓(動賓)”結構,后面跟其他的謂語時,一般修飾這個謂語。因为“與”是謂語,所以后面的賓語即可省略。上下文表达的具體意思差異絶不是“與”的意思分化-本义和引伸義的关系,包括比較對象,各種关系是全靠有关詞彙的實質意思来决定的。
Ⅰ. 들어가는 말
Ⅱ. ‘與’의 품사 및 기능 기술에 대한 비판과 대안
Ⅲ. 나오는 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