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尊严业已被奉为现代法律的伦理总纲,然而,如何证成人的尊严,则有外在因素与内在论据的差异。外在因素主要是指以人的成就、才干、贡献来论证尊严的存在,然而,这一论证模式忽视了尊严的不可替代性和人的内在价值,并将尊严偷换为“被尊严地对待”。与之相较,从内在依据上来论证人的尊严更为可取。在思想史上,人可自由、人能思想、人具理性、人是目的,都从不同角度阐发了人的尊严的固有性、必然性,特别是康德的人是目的的尊严论证,为法律的正当性与现代人权理论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但是,建立在内在依据上的论证更多地还是把人视为同质的个体,并不能为每个人都应享有尊严提供充分的理论根据。任何个人都是具有独特性的生命存在,是不可替代、复制的法律主体,由此出发来论证人的尊严的成立根据,更能揭示人的尊严的普遍性与正当性。
Ⅰ. 以外在因素论证人的尊严的理论缺失
Ⅱ. 从内在依据上探讨人的尊严的理论言说
Ⅲ. 个人的独特性:内在依据上对人的尊严的又一证成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