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학술저널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建构
- ACADEMIC FRONTIERS PUBLISHING GROUP(AFP)
- Journal of Contemporary Social Science Research (JCSSR)
- Vol.2 No.2
- 2025.02
- 16 - 20 (5 pages)
DOI : 10.62989/jcssr2025.2.2.4
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至12 岁,但在实施时仍存在低龄未成年人的犯罪处罚类型受限、刑事责任能力存在立法空白等问题。我国“一刀切”式的刑事责任年龄划分制度难以应对上述问题。而通过引入英美法系国家的“恶意补足年龄”规则,明确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中“恶意”的认定方式、认定主体、证明标准以及我国“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适用范围从而使其在我国进行本土化构建,不仅可以使我国现行僵化的司法体系得到有效缓解,也可以遏制我国目前未成年人恶性犯罪低龄化的趋势。
1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
2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引入背景
3 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现存问题分析
4 “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本土化建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