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国的古代、近代汉语语法学界的一些学者将道义情态区分为客观性道义情态和主观性道义情态,其代表学者有李明(2001)、朱冠明(2005)、杨永龙·江蓝生(2010)等。这些学者虽然所使用的分类方法一致,但是分类结果并不一致,以至于在进行后续研究很难确立一个恰当的标准。本文首先把这些学者和Bybee et al.(1994)所提出的道义情态分类加以分析和整理,然后再试图探讨设定客观性道义情态和主观性道义情态的合理性。考察结果如下:第一、客观性道义情态是指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取决于外部条件的范畴。客观性道义情态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性义务;另一类是客观性允许。客观性允许再细分为两类:一类是客观性可能;另一类是客观性许可。主观性道义情态是指事件或行为发生的可能性,取决于说话人的范畴。主观性道义情态分为两类:一类是主观性义务;另一类是主观性许可。第二、区别客观性义务和主观性义务、客观性许可和主观性许可的唯一标准是语境,如果仅以语境为标准来区分两类范畴,就会导致以下结果:一、同一个情态助动词根据所处语境可以成为客观性义务或客观性许可,也可以成为主观性义务或主观性许可。这就意味着客观性义务和主观性义务、客观性许可和主观性许可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语义范畴,而只不过是临时意义。二、学者进行情态分类时难免带有任意性,结果整个情态分类很难得到统一性。而且,情态基本上具有主观性特征,因此不必把义务和许可再细分为主观性范畴和客观性范畴两类。第三、客观性可能的性质接近于动力情态的能力。其区别仅在于:能力表示的是主语的内部条件;客观性可能表示的是主语的外部条件。因此,客观性可能范畴分为动力情态的能力更为合适。
1. 서론
2. 객관적 의무양상과 주관적 의무양상의 재분류
3. 객관적 의무양상과 주관적 의무양상의 설정 타당성 문제
4. 결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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