상세검색
최근 검색어 전체 삭제
다국어입력
즐겨찾기0
커버이미지 없음
KCI등재 학술저널

고대 중국의 해양무역정책 연구 - 송대와 원대의 남중국해를 중심으로 -

  • 250

北宋太宗時代關於商人出海到蕃國販易者, 令並詣兩浙市舶司請給官券, 違者沒入其寶貨。至於實際規定未請官券, 私自出海貿易者, 太平興國初已有令, 私與蕃國人貿易者, 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北宋時期, 一度除了規定買入出海貿易需要報准和召保以外, 更害怕向北方諸國通商, 蓋防人假借機會與遼國相通。北宋時期, 設立泉州市舶司, 泉州地位提昇, 到了南宋時期泉州、廣州市舶竝稱, 在杭州、明州市舶司罷廢之後, 泉州地位不斷上昇終至凌駕在廣州之上。北宋徽宗時期, 凡知州、通判、官吏幷舨司、使臣등, 毋得市蕃商香藥、禁物。準此而言, 在北宋以前最大的廣州, 確實積弊已深。而且官吏是廣州市易務, 欲占物價, 因收餘息, 但是朝廷如此汲汲的營求財利, 却使海商無利可圖, 因而不至了。反而淸廉自守的命宦所主持泉州舶政, 去除弊端, 似較廣州更有效。此外, 有部分廣州的回敎蕃商, 移往泉州蕃坊發展的可能性頗大。 元朝對於南海貿易政策, 除了倣宋之外, 也有新的變革。由官府建造海船, 發給本錢, 選人入蕃貿易諸貨, 所得利潤七分歸官府, 三分歸經紀人, 稱爲官本船,也可以說是將海外貿易納入官營化。元朝廷企圖發展官本船。另外在私人出海方面, 除了沿海豪富之家及瀕海居民擔任船員、水手等任務者, 可請引出海貿易。元代允許諸王、駙馬、權豪、色目人等, 只要不隱匿物貨、逃避依例抽解, 都允許下蕃博易。元代海道運糧, 除了海道運糧, 斗斛耗折可如數以償、風浪覆舟請免其徵之外, 都曾以巨艘大舶帆交蕃夷中, 可知元代海外經商牟利, 已到了官商不分的地步。

Ⅰ. 序言

Ⅱ. 송나라 시기의 남중국해 무역정책

Ⅲ. 원나라 시기의 남중국해 무역정책

Ⅳ. 結語

로딩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