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太宗時代關於商人出海到蕃國販易者, 令並詣兩浙市舶司請給官券, 違者沒入其寶貨。至於實際規定未請官券, 私自出海貿易者, 太平興國初已有令, 私與蕃國人貿易者, 計直滿百錢以上論罪。北宋時期, 一度除了規定買入出海貿易需要報准和召保以外, 更害怕向北方諸國通商, 蓋防人假借機會與遼國相通。北宋時期, 設立泉州市舶司, 泉州地位提昇, 到了南宋時期泉州、廣州市舶竝稱, 在杭州、明州市舶司罷廢之後, 泉州地位不斷上昇終至凌駕在廣州之上。北宋徽宗時期, 凡知州、通判、官吏幷舨司、使臣등, 毋得市蕃商香藥、禁物。準此而言, 在北宋以前最大的廣州, 確實積弊已深。而且官吏是廣州市易務, 欲占物價, 因收餘息, 但是朝廷如此汲汲的營求財利, 却使海商無利可圖, 因而不至了。反而淸廉自守的命宦所主持泉州舶政, 去除弊端, 似較廣州更有效。此外, 有部分廣州的回敎蕃商, 移往泉州蕃坊發展的可能性頗大。 元朝對於南海貿易政策, 除了倣宋之外, 也有新的變革。由官府建造海船, 發給本錢, 選人入蕃貿易諸貨, 所得利潤七分歸官府, 三分歸經紀人, 稱爲官本船,也可以說是將海外貿易納入官營化。元朝廷企圖發展官本船。另外在私人出海方面, 除了沿海豪富之家及瀕海居民擔任船員、水手等任務者, 可請引出海貿易。元代允許諸王、駙馬、權豪、色目人等, 只要不隱匿物貨、逃避依例抽解, 都允許下蕃博易。元代海道運糧, 除了海道運糧, 斗斛耗折可如數以償、風浪覆舟請免其徵之外, 都曾以巨艘大舶帆交蕃夷中, 可知元代海外經商牟利, 已到了官商不分的地步。
Ⅰ. 序言
Ⅱ. 송나라 시기의 남중국해 무역정책
Ⅲ. 원나라 시기의 남중국해 무역정책
Ⅳ. 結語